日前,全国人大代表、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立法条款,立刻得到舆论的一致好评。很显然,中国体育迷苦“操纵比赛”久矣,中国体育界苦“操纵比赛”久矣。但如何把这个提案付诸实施,如何更好地规范比赛行为、震慑不法分子,还有许多功课需要体育界和法律界携手完成。

操纵比赛有没有必要入刑,似乎已经不成为问题。法律意义上的操纵比赛,实际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假球。打假球,有的是为了经济利益,还有的是为了所谓的社会影响;有的是参赛选手操纵比赛,有的是裁判,更有甚者,某些体育官员和从业人员也参与其间。假球的危害自不必说,立法将这一行为入刑更是众望所归。

在职业体育发达的欧美体育界,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早已入刑多年。意大利、英格兰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,也有极为轰动的判例。比如2006年意大利的“电话门”事件,几乎瞬间改变了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的势力格局。中国体育界也一直对操纵比赛行为严防死守,尤其是在职业化最为显著的足球和篮球领域,对操纵比赛的行为都有过严厉打击,远的比如甲B五鼠和黑哨案,近的则有上赛季CBA的消极比赛事件,多名著名篮球人遭遇重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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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由于没有明确的针对性法规,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如何定性、量刑,始终都面临巨大的问题。刘国永就提案接受采访时就表示:“对于此类行为,实践中多以贿赂、赌博相紧密联系的受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赌博罪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。上述传统罪名存在无法实现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完全评价问题。”

怎么理解这层意思呢?举个例子来说,差不多一年前,CBA季后赛中上海和江苏队在比赛中存在消极比赛行为,就具备明确的操纵比赛性质。但实践中使用的传统罪名均很难适用:受贿?两队互相让一场球,完全可以不存在任何贿赂行为,只当是双方“互惠互利”;赌博?完全没有赌博迹象。

熟悉体育比赛的人很快就能够想到许多类似的情况。比如“官哨”,被认为是接受某些领导或部门的授意,控制比赛结果,但实际上也可以根本不存在任何实际的经济往来。再比如“默契球”,双方你让我一场我让你一场,哪里需要有什么行贿受贿呢?即便是单方面的让球,也完全可以是记账式人情……类似行为即便有人揭发出真相,也会面临法律空白,最后的处罚也只能草草了事、轻轻落下。

另一方面,立法固然重要,相应的手段和制度也应该迅速跟上。体育比赛本身就处于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管辖之内,一旦出现相关嫌疑,公安机关如何介入?是如多年惯例一般由体育部门提请介入,还是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展开调查?如果是前者,体育部门缺乏相应的权限和手段,往往只能事后跟进;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如防范电信诈骗等犯罪一样提前展开动态防范,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经济、通信等行为进行监控,其威慑力和效率显然不可同日而语。

这就好比醉驾入刑:入刑固然是加大了威慑力,但真正让醉驾行为大为减少的,依然是各地公检法系统持之以恒的打击和铁面无私的执行。

文/湖北日报记者 郭晓明

图/新华社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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